「保戶e點通」約定條款

一、     前言

為提供客戶便利之保單服務,並確保交易環境之安全,本保戶e點通服務約定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所提供之一切「保戶e點通服務,所有使用「保戶e點通」之客戶必須遵守本約定條款內容,以確保權益。

二、     申請及適用範圍

(一)     要保人申請使用「保戶e點通」,須填寫「保戶e點通」申請書並親自簽名,檢附身分證影本及指定撥款帳號之本人存摺封面影本(該銀行須為往來一年以上的銀行),要保人非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影本,由本人親臨本公司各地服務櫃檯或以郵寄或委託本公司業務員辦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恕不接受傳真及電話申請。

(二)     「保戶e點通」適用於同一要保人於保戶e點通終止前於本公司之所有有效保單,包括要保人於本公司核發密碼後「保戶e點通」終止前生效之保單,要保人均得享有「保戶e點通」使用權限,而無須就個別保單申請開放。但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之保單,而被保險人未簽署「保戶e點通」申請書者,不適用之。

三、     被保險人聲明及同意事項

被保險人等聲明並同意要保人得依「保戶e點通」所提供之項目及範圍,逕行辦理保單變更及保單借款之各項申請,包括投資型保單之部分贖回,而無須就特定申請個案取得被保險人同意或承認。

四、     「保戶e點通」服務、項目及管道

(一)  「保戶e點通」,係指本公司透過「保戶e點通」管道提供「保戶e點通服務項目予客戶之服務。

(二)  「保戶e點通服務項目,包括保戶個人基本資料及保單資料查詢、部分保單內容變更及保單借款之申請作業等。實際開放之「保戶e點通服務項目以本公司公告之內容為準。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或為提升服務品質,得調整「保戶e點通服務項目及其內容。

(三)  「保戶e點通服務管道,係指客戶用以獲得「保戶e點通服務之媒體,目前係指網際網路。本公司未來為提昇服務品質,得依實際需要,提供客戶網際網路以外之電子化服務管道,例如電話語音或電話專員服務及ATM保單借款等方式,具體開放項目及相關規定,悉依本公司公告內容為準。

五、     使用環境之約定事項

本公司對於因系統故障、電信線路或網際網路傳輸中斷、或其他無法合理控制之情事致暫停「保戶e點通」之情形,不負賠償責任;客戶如有無法使用「保戶e點通」或使用「保戶e點通」發生中斷時,應即通知本公司處理。

六、     生效及終止

(一)     「保戶e點通」使用權限於要、被保人依規定提出「保戶e點通」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通過核發密碼後生效。要保人使用密碼利用「保戶e點通」服務管道所進行之各項查詢、申請及交易,其效力與本人親自辦理相同。

(二)     要保人死亡或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時,該要保人即喪失使用「保戶e點通」之資格,本公司得立即終止該要保人之「保戶e點通」。

(三)     本公司基於安全之考量,必要時,得隨時暫停或終止「保戶e點通」之全部或部份作業,而不負違約責任。

(四)     「保戶e點通」經終止後,要保人如欲恢復使用,應重新填寫「保戶e點通」申請書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七、     密碼之維護及使用

(一)     為確保密碼之安全,要保人於收到本公司核發之密碼後,應立即登錄本公司網站修改密碼,並妥善保管,不得洩漏予任何人知悉。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外,要保人對於密碼遭他人盜用之損失者,應自行承擔,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二)     要保人若發現密碼遭他人盜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經通知後,得終止該要保人之「保戶e點通」。

(三)     要保人應牢記密碼。基於安全之考量,倘要保人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本公司系統將自動關閉該要保人之「保戶e點通」服務管道。要保人如欲恢復使用,應重新填寫「保戶e點通」申請書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四)     為確保要、被保人之權益,本公司郵寄密碼函後四十五日內,要保人未進入「保戶e點通」使用者(包括修改密碼),該密碼即失效,要保人如欲恢復使用,應重新填寫「保戶e點通」申請書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八、     紀錄保存

本公司得以書面、錄音及其他電子化方式,記錄並保存客戶依電子化服務管道所為之任何指示及交易,並得據為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依據。

九、     保單借款約定事項

要保人透過本「保戶e點通服務管道申請保單借款時,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要保人於當日完成保單借款申請並經本公司審核無誤者,借款金額將於次一工作日撥款至指定匯款帳號。

(二)     保單借款期間自本公司撥款日起至該保險契約終止時止(借款人於借款期間內得隨時清償本借款之本息)。

(三)     借款利息年利率係以本公司所定之利率為準,如遇法令或市場狀況而有所調整時,本公司得自公佈調整日起依新利率計算之,不另行通知要、被保人。

(四)     借款利息自本公司撥款日翌日起開始計算,要保人應按保單借款通知單,自行以劃撥方式向本公司繳付。逾期未繳之利息每滿一年併入借款本金複利計算。(依據財政部金融司(73)台融司()發第一四五九號函)

(五)     保單借款未清償前,作質之保單如有解約或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得於抵償借款之本息後給付解約金或保險金。

(六)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即行停止,所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由本公司充作清償借款本息。惟本公司應於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七)     保單借款作業,其每件保單得線上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及每日線上申請借款之總額,應依本公司公告之規定辦理。

(八)     借款金額以撥付至要保人之“指定匯款帳號”為限;如欲變更,要保人必須重新提出e點通申請書申請變更。要保人單獨申請變更指定匯款帳號時,本公司將不另核發密碼。

十、     變更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隨時變更或修改本約定條款內容,並通知要、被保險人,要、被保險人如不同意變更之內容,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收受通知後,將立即終止該要保人之「保戶e點通使用權限。

十一、說明事項

「保戶e點通」之各項作業,依使用者作業時間不同,生效日期將有所差異,一般工作日上班時間(09:00~17:00)內之異動作業,生效日為異動作業日,其餘時段作業將於次一工作日生效,生效日期之認定,依照本公司郵寄之「契約變更文件通知函」上記載日期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