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因您申請加入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幸福誠臻」會員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 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人身保險(00一)
(二)行銷(0四0)
(三)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九0)
(四)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五)提供幸福誠臻會員服務(包括:推廣人身保險活動、提供保險產品或服務、提供會員各項活動、服務及訊息皆屬之)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姓名。
(二)身份證字號或統一證號。
(三)出生日期。
(四)手機號碼。
(五)電子郵件信箱。
(六)親屬關係。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在前開蒐集目的存續期間及依法令規定要求之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以電子檔案或紙本形式等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台端得撥打本公司免費客戶服務專線 0809-0809-68 行使上述權利。(專員接聽時間 :週一~週五 08:00~20:00 及週六、日及例假日 09:00~17:30;語音服務:週一~週日 24 小時)。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公司,惟若不同意提供本公司所需之個人資料者,本公司將無法提供幸福誠臻會員服務及相關人身保險資訊。
六、台端提供家庭成員個人資料之聲明:
台端於提供家庭成員之個人資料時,應確保提供之個人資料正確,並已取得家庭成員本人同意前述告知事項及同意提供其個人資料予前揭個人資料利用對象。
【幸福誠臻服務聲明事項】
申請人茲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透過本公司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加入幸福誠臻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一、本服務適用對象包含公司有效個人險保戶,包含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限自然人。
二、申請人須為要保人,申請人邀請其他家庭成員組成(家庭)會員,並完全符合以下四項指標:
1. 「累計家庭成員數指標」係指申請人加計其他家庭成員(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達2位(含)以上,加計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申請人間親屬關係限制為父母、配偶、子女,且每人限加入一個家庭會員。
2. 「累計有效保單數指標」係指申請人共須持有3張(含)以上有效個人險保單,保單限同一通路、同一銀行,惟不含團險、旅平險。
3. 「電子郵件信箱指標」係指申請人須在本公司有留存電子郵件信箱,此信箱並將作為各項會員權益及服務通知使用。
4. 「累計年度內累積實繳保費」符合會員分級任一指標。
三、申請人須為年滿18歲(含)之有效個人險保單要保人,限自然人。申請人於申請時,須取得欲登錄之家庭成員個資使用同意,並須提供其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手機號碼及親屬關係,同時家庭成員須透過系統將發送簡訊至幸福誠臻申請專區同意個資使用,始得計入資格指標。
四、 會員資格一經成立不可轉換予他人;本公司定期檢視會員資料,若不符前述會員資格指標時,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無法繼續享有會員權益及使用加值服務。要保人可於次年度再次符合會員資格指標時,重新申請加入。
五、若會員須變更個人資料,包含更換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等,須透過本公司契約內容變更方式提出申請,線上申請系統僅供檢核資料及驗證身分使用,非會員資料庫。
六、會員分級以「累計年度內累積實繳保費」作為指標,並依照級別提供加值服務。
1. 幸心(Lv.1) 年度內累積實繳保費 ≧ 新臺幣 300萬
2. 福心(Lv.2) 年度內累積實繳保費 ≧ 新臺幣 100萬
3. 誠心(Lv.3) 年度內累積實繳保費 ≧ 新臺幣 50萬元
4. 臻心(Lv.4) 年度內累積實繳保費 < 新臺幣 50萬元
七、「累計年度內累積實繳保費指標」計算規則如下:
1. 係以要保人(包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年度內實繳保費加總核算。
2. 年度內實繳保費係指當年度1月1日(含)起至12月31日(含)新購及續期保費,新購保單須待保單簽收+10日(契撤期)後,始得計入。
3. 限同一銷售銀行、限同一銷售通路,包含所有個人險商品,包含主約及附約實繳保費皆認列計算,惟排除旅平險、團險。
4. 保費以新臺幣計算,外幣保單首期及續期保費以保單繳費日之外幣匯率買價計算。
5. 排除保單或險種為非有效狀態,包含契約撤銷、契約終止、滿期、失效、停效、豁免、年金商品遞延期滿轉一次年金給付,或保單已辦理身故理賠、完全失能理賠、重大疾病理賠,或因違反告知而解除契約。
6. 排除投資型商品之不定期超額保費及定期超額保費。
7. 若保單有辦理降低保額(即保單部分解約)或投資型商品部分提領,則需自累積實繳保費中扣除已返還要保人之解約金、未到期保費或部分提領金額。
八、符合本服務資格者,自符合資格日起至隔年度末期間內,享有本公司提供之加值服務。會員加值服務內容,公布於會員平台,相關異動將透過會員留存電子郵件信箱進行通知。
九、本公司保有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專案相關內容之權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法令、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