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保險服務契約書
一、契約之適用範圍
申請人與本公司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申請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名詞定義
- 「保險電子交易」:指申請人經由網際網路與本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辨識申請人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 「電子訊息」:指本公司或申請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 「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 「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 「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 「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三、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公司及申請人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四、網頁之確認
申請人與本公司交易前,應先確認本公司正確之網址。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申請人之權益受損。
五、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本公司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公司及申請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ㄧ要求申請人再確認:
- 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申請人。
- 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申請人。
經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已經本公司受理。
本公司受理申請人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本公司或申請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
但本公司可確定申請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申請人。
六、電子訊息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 本公司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 本公司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本公司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申請人。
七、申請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申請人於使用本公司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八、申請人之注意義務
申請人對使用者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申請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本公司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申請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
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另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九、交易核對
本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查明。
本公司對於申請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申請人。
十、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申請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公司應協助申請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另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十一、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公司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申請人。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另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十二、資料安全
本公司對於所保有申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另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十三、資訊保密義務
本公司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本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十四、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五、紀錄保存
本公司對於所保有申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另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十六、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十七、申請人終止契約
申請人得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十八、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本公司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但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終止本契約:
- 申請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 申請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 申請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 申請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十九、通知處所
申請人或本公司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二十、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二十一、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申請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申請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二、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公司及申請人協議補充或修正之。但因主管機關訂定之「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修訂時,本公司得以公告或個別通知方式修訂本契約之條款。
二十三、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同意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
- 有關本公司所發給之密碼或加密工具,為本公司對申請人身分之認證,申請人應妥善保管;經核對密碼或加密工具無誤時,即視為申請人親自申請。
- 在使用網路保險服務時,可能面臨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能導致保戶e點通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本公司可控制範圍。因影響網路保險服務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申請人於進行網路保險服務前,應對本公司不定時發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處理申請人之網路保險服務申請:
- 本公司認該網路保險服務申請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有疑義者。
- 該網路保險服務申請之內容,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或保險契約之約定者。
保單借款約定及注意事項
申請人透過本保戶e點通服務管道申請保單借款時,依下列規定為之,申請人茲根據保險單條款之約定,以借款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為質,向本公司申辦借款,本公司應依匯款方式撥款予申請人,申請人並同意遵守下列借款規約:
- 本借款期間自借款日起至各保險契約消滅時為止,申請人於借款期間亦得隨時清償或部分清償本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保險契約為年金保險者,則本借款期間至該保險契約消滅時或年金開始給付前為止。但保險契約約定年金保證期間或本公司付滿保證金額前得辦理保單借款者不在此限。
- 各保險單之借款利率係以本公司宣告之保單借款利率為準,如遇法令或市場狀況而有所調整時,本公司得自公布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之,並應在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另本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保單借款/保險費自動墊繳明細通知書」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通知借款人。(請參閱本公司網站「保單借款利率」網頁)
- 借款利息計算方式:依計算當時的借款本金×借款年利率×(經過的天數/年天數),逐日計算(台幣保單:四捨五入至元;外幣保單: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二位)後再予以加總。
- 借款利息每逢保單週年日應付息一次。利息到期日應向本公司自行繳納,逾期欠繳之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本公司得將逾期欠繳之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 保單借款作業,其每件保單得線上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及每日線上申請借款之總額,應依本公司公告之規定辦理。
- 清償保險單借款時,清償金額將先抵充本金,之後再抵充利息。
- 借款未償還前,如本公司依各保險契約條款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或各保險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無須通知,得逕行扣除未清償之借款本息。
- 申請人不按約定條件付息者,各保險契約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本公司並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各保險契約為遞延年金保險(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者,則各保險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或終止)。 各保險契約因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停效後,申請人得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 投資型保單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50%(或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各保險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60%(或90%)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翌日起算5個工作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各保險契約累積之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得立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以簡訊或e-mail或書面擇一方式通知被保險人),其書面通知內容包含扣抵日、扣抵本息採用之淨值日/匯率日之計算方式及贖回款項間差額之處理方式,申請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保險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依各契約保單條款所載為準)。
- 投保遞延年金或利率變動型年金者,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本契約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則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本公司得就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
- 除本申請書所規定之各項約定外,申請人已參考知悉以下說明事項:
- 申請人欲清償本借款之本息時,敬請主動通知 本公司以利計算本息金額。
- 申請人自行以郵局劃撥單繳付台幣保單借款本息者,將於劃撥單通訊欄內註明保險單號碼及劃撥用途,以免影響相關權益。 本公司劃撥帳號01020591,戶名"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外幣保單償還借款本息時,需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要保人需負擔之相關匯款手續費請詳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本公司保留變動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及指定銀行之權利。)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 「保單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將會於上述「保單借款約定及注意事項」中另行約定揭露。
- 借款人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借款當時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為限。
- 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高於本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時,本公司將以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 借款人以自動櫃員機申辦保險單借款或還款,所須自行負擔之費用以跨行轉帳及提領手續費為限。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8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規定,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保險單借款本息之工具,故借款人不得以信用卡繳付保險單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
- 依據民法第207條規定,借款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本公司得將其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 借款人於借款利息到期日前應自行向本公司繳付,或在本公司派員收取時繳付。
- 保險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本公司將會於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並自公開揭露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計算。
- 本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固定單據或憑證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於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人查詢。
- 借款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時,除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 未償還的借款本息於超過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將依約停止或即行終止。
- 本公司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日前,將依保單條款的約定以書面通知借款人。
- 「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責任。
- 保險契約停效後,申請人得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 保険單借款未清償前,如本公司依約有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時,或保險契約有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等變更時,本公司得無須通知借款人,逕先行扣除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後,就其餘額給付。
- 投保「遞延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特別權益說明。
- 借款人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則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
- 借款人若未償還,本公司將會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此將可能使受益人原可領得之年金金額減少。
- 本公司對於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項基本資料,只能於以履行契約為目的之範圍內使用,並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借款人如以其所申請借款之金額再行購買保險公司其他商品之權益說明。
說明:
- 借款人可能因循環財務槓桿操作方式而擴張借款人之個人信用,借款人請留意相關風險,審慎評估自身承受風險之能力。
- 借款人如以投資型保險商品申請借款,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本息,或因投資型保險商品帳戶價值持續下跌,致未償還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保險公司將可能依保單條款約定處分投資標的抵扣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而有告知書第三點所載之契約停效或終止風險。
- 借款人如以保單借款資金再另行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若借款人擬以財務槓桿方式用該新保單之投資本金或收益償還借款本息,因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且其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費用收取、匯率波動或投資績效變動等因素造成損失或降低為零時,借款人將無力償還借款本息,亦將有告知書第三點所載之契約停效或終止風險,請借款人留意。
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 (一)00一 人身保險
- (二)0四0 行銷
- (三)0五九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四)0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五)0九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六)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 (七)一五七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八)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家電話、行動電話、住所通訊地址、戶籍地址、e-mail、年齡、性別、國籍、財務資料、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及其他依執行業務所需蒐集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
(一)要保人
- (二)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 (三)各醫療院所
- (四)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 (二)對象:本(分)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 台端保險契約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
相關申請表單可洽客服專線0809-0809-68或海外諮詢專線+886-2-8786-9955按1,並以書面(正本)親送或郵寄方式向本公司辦理。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